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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工商局公布虚假宣传商家
电动自行车使用虚假标注包装
当事人陈翔宇于2007年3月底,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虚假标注生产者及产地的包装箱作为其生产、组装电动自行车的外包装。至案发时,共使用此种包装箱包装电动自行车105辆。工商部门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虚假标注生产者及产地的包装箱,罚款10000元。
10华美自行车随便“傍”名牌
天津华美自行车有限公司从2006年5月起,在其生产的电动车、贴花及外包装上标注“日本の東芝”等字样,与株式会社东芝(日本)的注册商标“东芝”和“東芝”近似,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。工商部门依据《商标法》规定,没收标有“日本の東芝”字样的贴花200张、包装纸箱120个、合格证用户手册100套、印刷版1套、电动车178辆。